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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残等级系数是怎样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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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按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6条的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所以应该是这样的: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计算公式,在一个人同时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一、交通事故构成多个伤残等级赔偿系数如何计算国家标准对于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规定如下: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C=Ct×C1×(Ih+&sm;Ia,i)(&sm;Ia,i≤10%,i=1,2,3n,多处伤残)式中:C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Ct为伤残赔偿总额;C1为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制定。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种观点: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系数划分有: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的程序有: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被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被鉴定人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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