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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园舍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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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学校(幼儿园)设备的使用率和增强第一文库网各校(园)管好、用好设备的责任意识,特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如下:

  一、设备管理分类

  教育设备可分为:A.电教信息类(含信息、广播、视频网络及其终端,录音机、投影机等);B. 办公设备类;C. 体育卫生、游戏类;D. 生物类;E.物理类;F.化学类;G.史、地类;H.小学实验类;I.美术类;J.音乐类;K. 科技、劳技类;L.图书类;M. 其他。

  二、设备登记造册要求

  1、各校(园)的所有设备按“附表一”格式分类建立帐册,务必做到帐物相符。

  2、各校(园)设备必须在购进后一周内由责任人登记入册,复印采购合同或购货存档备查。

  3、图书按有关规定制作目录帐册。

  4、各校(园)有各类设备实物登记汇总表。

  三、设备使用登记要求

  1、各类实验室要有分组实验记录和演示实验记录。

  2、电教设备及教学平台可参照“附表二”格式由学生代表每节课进行记录(幼儿园及小学低年级可由各单位自行确定记录方式)。

  3、音乐、书法、美术、科学探究等专用室场设备使用情况可参照“附表三”表格记录。

  4、广播、视频网络使用记录见“附表四”。

  5、图书阅览室开放记录和书籍借阅登记按以往规定表格记录。

  四、设备损坏、维修及报废登记手续

  设备损坏、维修由保管责任人填写“附表五”表格。设备需要报废时,每件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填写“附表六”先报主管领导审批,再报校(园)长审定后转责任人在帐册上及时注销,保留校(园)长批复存档备查;每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填写“附表六”先报主管行政和送校(园)长审批,再报教办或办学单位批准后,转由责任人在帐册上及时注销,并保留校(园)长和教办或办学单位批复存档备查。

  五、设备管理的责任和考核

  1、各校(园)设备分类由主管行政或教师负责保管,各类设备要明确保管责任人。

  2、各校(园)要按本制度要求,结合本校(园)实际制订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各校(园)每月常规检查时要检查使用记录及维护情况,统计教师使用设备的各类数据并及时在教师中通报结果。各校(园)每学期根据教师使用及维护设备情况,定出该教师在设备管理与使用的等级或评分,作为计算教师每学期发放的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

  教办每学期对各校(园)保管、维修、使用、报废设备情况检查一次以上,检查结果纳入年末目标评估总分。

  3、保管责任人负责设备采购计划的编制、设备购进登记入册和设备日常清洁养护、破损维修、损坏或报废申报、使用设备记录及有关设备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4、每年由主管行政对照本校(园)的设备帐册与实物全面清点一次。

  六、设备采购、维修经费的审批

  1、各校(园)一次性购进价值每件3000元(含3000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同一种设备添置,由各校(园)做出具体规划,报办学单位批准后,由办学单位决定资金来源(使用单位公用经费开支或办学单位拨款),并按镇采购中心《采购目录》的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每件价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4999元及以下的同一设备,原则上由各校(园)公用经费开支,并按镇采购中心《采购目录》的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2、一般的设备日常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各校(园)公用经费支出。

  3、“附表七”内的设备在有效使用期前损坏或报废,原采购价值单件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维修更新费用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公用经费支付;原单件采购价值超过3000元或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依照使用有效年限按比例由办学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担经费(个别特殊设备,如投影灯泡等使用期满后,重购经费由使用单位和办学单位各负责50%);使用单位不能提供购置时间的设备在报废和更新时,由使用单位全额负责经费。如设备属于恶性人为责任损坏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重置经费,并对保管或使用责任人在考核时扣分和扣减绩效工资。如设备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更新的,由办学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审批决定。

  4、属镇或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购置的设备由于保管不善而失窃,一次在价值200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的公用经费负责重新购置;一次在价值超出20000元以上的,超出20000元部分由使用单位和或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负责50%经费重新购置。属居委会投资购置的设备,可参照以上计算方法由居委会和使用单位协商解决。

  如学校(幼儿园)发生设备失窃事件,一次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必须在发现后3小时内口头上报办学单位和教办,12小时内书面上报办学单位和教办。一次失窃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列为重大事故,除按上述方法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该校(园)目标评估中作扣分处理。如发生失窃事故而隐瞒不报的,追究校(园)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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