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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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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1、拆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2、过渡费:按户计,家庭人口5人以下的(含5人),每月不低于250元;家庭人口5人以上的,每月不低于300元。

(二)拆迁非住宅用房:

1、生产、营业性用房、拆迁补助费:6元/平方米;生产性车间、仓库,其设备、材料拆装费、装卸费、运输费按实际支出结算。

2、办公用房。拆迁补助费:5元/平方米;过渡费:3元/平方米/月。

鼓励按期或提前拆迁的,奖励费由拆迁人自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不付给过渡补助费。一次性给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500元。

第三十六条拆迁单位生产、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规定支付被拆迁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七条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对补拆迁人、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上靠户型安置。安置住宅房屋最小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5平方米,每种户型建筑面积之差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住宅房屋安置,应当按照拆迁时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选房号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搭配。

第四十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

(三)达到入住条件。

第四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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