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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人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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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人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落爹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7、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法人代表、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副总),这些人员需要具备A证,即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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