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凭“晚期癌症患者品专用卡”每次发药不超过5日用量。处方应保存3年备查。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十 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医师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九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