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和复员转业不一定同时进行。军人离婚时,共同财产可分割,但无法实际占有。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在理论上仍然存在,只需在转业或复员时结算。原配偶可以在军人复员或转业后请求分割复员费。
法律分析
军人离婚并不一定要与其复员转业同步进行。如果军人离婚时还未复员或转业,那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军人财产实际上更多是可期待的利益,因为军人在离婚时尚未实现对财产的实际占有。虽然现役军人是否转业或复员无法确定这些财产的最终结算,但理论上这些财产是存在的。因此,在军人离婚时,尽管可能没有实际占有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但不能以此否定军人配偶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将来,一旦军人复员或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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