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目前,劳动仲裁案件受理费已经取消,即申请劳动仲裁没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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