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购置新房一般实际交房款时,开发商会出具收据,而正式的是在交房时出具。等房屋测绘部门进行实地测量之后,取得了准确的房屋面积,才会出具购房。主要是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不是最终的实际面积,在实际建造过程中会有或多或少的误差。
由于购房需要缴纳很大一笔税,一些开发商为了争取到现金流,不愿太早开,想方设法拖延开票时间,等资金充裕了再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所以开发商迟早都要给,只是时间的问题,购房人可以理直气壮地向他们索要。
1、购房1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购房,若购房丢失,需要提供经税务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否则无法提取公积金。
2、如果丢失的是首付款,在房屋交付后会拿到总房款的购房,不会影响房产证的办理。
3、如果丢失全款,可向开具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说明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字轨、编码、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方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但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
4、假如购房是开发商开具,可以到开发商处,把电子票记录调出来重新打印,或者把存根联复印,写上“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打印件或复印件加盖该公司的专用章,即可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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